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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多次投诉用药知情权为何得不到卫生局的回复?  X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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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消息
wzz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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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于: 27/11/2006 1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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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多次投诉用药知情权为何得不到卫生局的回复
福建省永安市全体市民的呼吁之声
福建三明市的优秀党员王火平同志只因小感冒被无证医生用错药给害死。案发后,永安市立医院公然拒绝给死者家属及代理律师调阅病历和用药清单,剥夺法律赋予患者的用药知情权。由此死者家属手持5万元的住院收费发票向市卫生局进行投诉用药知情权,可是没想到市卫生局却成了无证医生的帮凶,瞎编假证来欺骗上级领导的调查公然编造假证答复说“患者已有用药清单”。而面对死者家属的信访和呼吁却采取信访不回复的态度,对医院乱收费及非法行医却视而不见,始终不给予查处无证医生,反而还让他继续无证非法行医,可见市卫生局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那么患者的用药知情权到底是由哪一部门来管呢?

受害人为了能查明事实真相,恳求省领导及信访单位帮助向市卫生局提出条件 “要求传真死者王火平住院的用药清单一份”,以此清单来说明市卫生局是否存在造假证的行为。我们坚信在铁证面前法律是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为构建和谐社会恳请您为民办一件实事吧,不要再让受害人继续浪费的信访成本,更不要再给受害人生活上雪上加霜,恳求有关部门及领导能重视此案,给予批复帮助患者王火平实现用药知情权(要求传真用药清单为证),帮助严查永安市立医院的乱收费且又篡改病历的犯罪行为。联系手机13960503483


致十七大党代表的一封求助信

——要求为优秀党员实现用药知情权

福建三明市的优秀党员王火平同志只因小感冒被非党员且无证的医生程前乱用药剂给活活害死。案发后,永安市立医院袒护无证医生,公然拒绝给死者家属及代理律师调阅病历和用药清单。由此,死者家属手持5万元的住院用药收费发票四处投诉和信访,始终坚持要求实现法律赋予患者的用药知情权。当时有多家新闻记者和电视台调查采访报道过此事,并且有三明市市长刘道奇和陈凤珠亲笔签名的批示,但至今仍然无法调查到死者生前的用药清单。请您上网搜索“用药知情权”这五个字就能找到多篇报道。

当时死者家属分别向市卫生局和法院立案投诉,可是市卫生局和主审法官两家竟然相互推托调取用药证据的责任,两家故意不帮助原告调取患者死亡前的住院病历及所有用药清单,并且将案件审理故意无限拖延超过审限,至今仍没有帮助患者调取死亡前的病历及用药清单。尤其是市卫生局不调查却仍让这位无证的程前继续在医院内非法行医,始终不对犯罪分子进行行政处罚。市卫生局对死者家属的多次信访更不给予信访回复,根据《信访条例》市卫生局的行为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当时死者家属的起诉是告犯罪分子一人,它根本不会影响医院形象等问题,然而一些人打着要保护医院形象的旗帜,公然帮助犯罪份子隐匿用药证据,又加上本案的主审法官与被告医院领导是亲兄弟的关系,他们俩内外合作,更是不肯帮助原告上医院调取用药证据,并剥夺受害人调取病历及用药等证据申请的权利。甚至对原告代理律师申请要求主审法官回避本案审理的请求也给驳回。

主审法官面对原告要求行使用药知情权的问题,一拖再拖,直至患者死亡法庭上仍然没有调取到患者的住院病历及用药清单。在一审期间,原告已向法院出示了市卫生局对医生程前的身份证明,证明其不具有医生从业资格证,程前不能独立行医。并且出示市卫生局对原告的医疗发票进行的认定书,认定该住院发票真实有效。然而铁证面前一审法院仍不给出判决。就在庭审一年后(超审限),主审法官不知从哪里拿来一份来历不明且又没有经过原告质证的急救假病历,法官强行要求三明医学会用这份假病历去得出是否医疗事故的结论。然而原告在三明医学会卷宗上发现该病历的用药总金额才9千多元与原告的发票相差4万余元,说明用药记录有差。原告当场要求对该病历进行真假鉴定,然而该申请被法院直接驳回。由此三明医学会得出书面说明“该病历确实存在问题,终止鉴定,依法退回永安法院”。可是没想到法官用司法权替代鉴定权直接认定急救病历是真实的,并得出原告手中对应的住院发票是假的“谬论”,法院的“谬论”与市卫生局的调查认定完全相反。最后,主审法官在没有王火平死亡前的病历及用药清单的情况下,就以这份急救假的病历来判决原告败诉。因此,原告不服判决继续向高院申诉,继续申请要求对这急救病历真假的司法鉴定。

由于无证程前始终拒绝给患者出示用药清单,而且存在乱收费问题。这对死者家属有明显的侵权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因此,死者家属上法院单独起诉这位无证见习生程前篡改病历且不给患者用药知情权又有何不对呢?法院为什么一直不能给予立案审理帮助患者实现知情权呢?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哪?难道优秀党员在三明市被害就投诉无门?

这是一件真实的事件,恳请十七大代表帮助将该文章转给有关领导,恳求有关领导能督促并核查法院卷宗内的所有证据,根据卷宗内的证据就能证实上述中的事实情况。恳求有关领导帮助这位过世的优秀党员实现这法律赋予患者的用药知情权,希望能让医院亲自传真一份用药清单给您一看,否则医院又再瞎编假话欺骗上级说“患者早有用药知情权”。我们坚信在铁证面前法律是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恳请一些官员不要为了袒护犯罪分子一个人而去迫害优秀共产党员一家十口人的幸福,去破坏福建和谐社会的稳定,去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袒护犯罪分子的行为最终只会成为党和人民的罪人。

恳请人:王志忠、王油田、王文丽、林玉英 联系电话:13960503483

省领导您好:

首先,感谢您的信访回复与维权的支持,求求您帮助继续核查受害人被害的事实真相,帮助向市卫生局要求传真死者住院发票上的每日用药清单一份,以此来说明患者用药知情权问题。

其次,说明永安卫生局在说假话做假证,卫生局已确认患者于2001年4月4日至2001年6月5日在永安市立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发生住院费用30993.51元,然而该急救病历记录用药统计总费用才9千多元,这两笔钱总数相差极大。说明医院存在乱收费问题。

第三,卫生局瞎编患者曾有复印到病历及住院时有拿到用药清单。如果这是一个事实,请市卫生局能否提供相关的证据,否则就是一份假证。另外要求市卫生局给传真一份用药清单证据来说明用药知情权的问题,请您一阅核实证据。因为本立案的证据材料有做保全,因此,市卫生局完全很容易可以调阅到用药清单,希望用传真件来说明市卫生局是否在做假证。

第四,当时三明医学会和效能办曾已书面发函证明“市立医院的病历存在严重问题,终止鉴定,并将该病历退回法院”。因此,只有先搞清楚病历真假问题之后,才能谈三明医学会的鉴定书是否有效。而该病历从来没有经过哪个部门鉴定过,患者多次申请病历鉴定均被法官渎职给剥夺了(有卷宗材料为证)。那么,关于病历真假问题希望市卫生局能组织鉴定。再者,患者始终一直坚持要求重新鉴定或司法鉴定却都被法官给剥夺了。因此,受害人的申请完全没有超过时效问题,您可以核查法院卷宗。

第五,法院认为无证医生程前的行医是属职务行为,那么,市卫生局是否要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呢?难道卫生局对一条人命就这样草草处理且没有说法吗?而且市卫生局还继续让无证医生为患者开药.


三明医学会的鉴定是无效的鉴定

在法院庭审一年之后,主审法官帮助市立医院调换了一份假的急救病历拿去给三明医学会,并且强行要求医学会进行违规的医疗事故鉴定,该份病历不仅没有经过原告的质证,而且是一份页数不完整的假病历,尤其是不给予病历字迹真假的司法鉴定。再者,由于三明医学会没有鉴定病历真假的资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病历的真伪问题尚未查明,怎么能据此做出鉴定呢?

因此,三明医学会受理审核的三年来已多次发出“专家认定该病历确实有问题而终止鉴定,退回永安法院”的书面通知书。然而主审法官却仍是强行要求三明医学会要根据这份假病历给出鉴定结论(有医学会的书信函件为证)。三明医学会历经长达三年超期限的鉴定时间进行反复的终止鉴定之后。最后,三明医学会暗箱操作得出一份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具备八项鉴定内容的鉴定书,尤其是该鉴定结论是用钢笔书写且又没有专家签名认定。该鉴定书上存在严重瑕疵为无效的病历。
 文件名 发票.rar [Disk] 下载
 描述 受害人的病历与发票等证据,可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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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z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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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法院有错判人身伤害侵权案,死者家属四处信访和呼吁“法律应当给患者用药知情权,应当予受害人有一次申请鉴定的权利”。可是本案法官剥夺受害人的请求之后,判决患者败诉。因此死者家属向您处投诉要求给予调查核实,希望公正的法律能给死者讨个说法。联系13960503483

法院判决书及法庭上的庭审笔录请到这一网页下载
http://www.xutao.com/bbs/posts/list/9890.page 
毒药
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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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于: 07/07/2007 19: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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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那么多干什么?你想颠覆..........还是想把好的形势搞坏。。。。。不该知道的你就不要知道,知道了也没有用!

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ab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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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市的优秀党员王火平同志仅仅小感冒被劣药一针当场中毒害成休克之后,又经无证实习医生错药的急救才将其给活活害死。因此此案只要被告医院提供出当时使用了什么药剂或用药处方等证据后,该案两天定能真相大白。本来就是一起并难审理的非法行医纠纷案,为什么官司一打就是五年法院拖着不给判决呢?这六年来,死者家属一直始终四处申请和呼吁患者的用药知情权为何至今仍无法得到实现?

王火平同志仅仅是普通小感冒的治疗,转眼之间就被无证医生夺去了一条生命。这时市立医院当庭上也承认这一次急救的真实收费是30093.51元人民币,卫生部门也给予确认。然而现在法院竟然判决认定市立医院这一次的急救费是9115.5元。法院的理由是:“因原告拿不出另一版本的急救病历,因此法院推定医院庭后提交的急救病历上记录是真实的,所以根据病历认定急救时的收费为9115.5元”。由于,法官不采信原告手中30093.51元正规的用药发票,也不采信原告所提交的化验单据原件。由此代理律师质问:法院为什么不能帮助原告调取当时用药清单及主观病历与该份病历医嘱用药进行核实比对,通过比对查清事件真相呢?然而主审法官书面答复:“市立医院的这些病历及用药与本案无关,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书面申请,所以这病历记录的急救时的收费是9115.5元是可采信的”。这简直是谎唐可笑的推论。医院拒绝给患者病历及用药清单,患者拿不到病历且又向法院申请调取又得不到批示,没想到主审法官竟然以患者拿不出病历为由来推定这份病历就是真的病历原件。而真正的正式住院发票证据却转眼被认定成了假证据,难道患者当时就白白交了30093.51元吗?而这份从没有经过原告方质证的急救假病历,该病历更没有经过司法机关的鉴定为何转眼之间就被法院认定为是一份真的病历?

可见这样的判决书存在明显错判。因此,受害人向全国人大代表申请核查上述事实,调查法院卷宗上的证据。(详见判决书网页上面可下载)

http://xutao.com/bbs/posts/list/9890.page 法院判决书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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