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王先生的儿子小王来到昌平区一处工地,受雇于赵某。双方约定,小王的工种是装卸工,工资900元。9月17日晚,小王在卸渣土时,连车带人坠入水坑,溺水身亡。2006年,王先生找雇主赵某私下达成协议,约定赵某赔偿王家2.5万元。
事后,王先生及家人认为这份协议是赵某趁人之危签署的。今年1月,王先生将赵某起诉到昌平法院,要求认定协议无效,同时要求赵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39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家和赵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显然对王家不够公平,所以对该协议予以撤销。小王受雇于赵某,为其提供劳务时死亡,因此赵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赵某应赔偿王家各项损失近20万元。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