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黄某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2006年底,黄某因市场策略实施不顺,资金陷于周转停滞状态,无奈之下只得向老朋友宋某求援。2007年3月,宋某借给黄某30万元,黄某出具了一张欠条。2007年10月,黄某的生意有所好转,收回几笔资金后,黄某偿还给宋某部分欠款,并在原先打的欠条上注明“还欠款25万元”。
今年年初,黄某在疲劳驾驶状态下,车辆失控发生车祸,黄某伤势过重,不治身亡。5月初,得知黄某去世、其家人已继承遗产的消息后,宋某便向黄某的继承人索要25万元。
黄某的继承人认为,欠条上写的“还欠款25万元”,是指已经给付了25万元,只同意给付宋某剩余的5万元。但宋某则称“还欠款25万元”是指还有25万元未还。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宋某告上法院,要求黄某的继承人给付欠款25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的继承人给付宋某欠款25万元。
■以案说法
法官表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使用的语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在宋、黄纠纷中,对欠条中的多音字“还”的不同理解,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黄某出具了欠条,在欠条上注释不明,产生了歧义,而黄某的继承人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从立欠条的目的和交易习惯的角度解释,应该作出对黄某不利的解释。据此,法院判决黄某的继承人给付宋某欠款25万元。
来源:京华时报